東莞市公安局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城市配送車輛的管理,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物流配送領域的推廣應用,規范城市配送車輛在我市行政區域道路上通行、停靠、裝卸等作業行為,提高城市配送服務水平,在我市開展城市共同配送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公安部交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城市配送車輛通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8〕55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粵府辦〔2016〕120號)、《廣東省商務廳等6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物流標準化建設促進降低物流成本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商務建字〔2017〕429號)、《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工作方案》(粵環〔2018〕2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批準的城市配送車隊企業,其城市配送車輛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
第三條 領取《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的車輛可享受以下便利:
(一)在確保安全和不妨礙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可以在全市運營服務區域的禁行路段(不包括單行、禁左轉、禁直行等路段)通行、臨時停靠裝卸貨物;
(二)確需在道路禁停地段(黃色網格標線和人行斑馬線除外)停車作業的,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情況下可臨時停車不超過20分鐘,停車作業期間駕駛員不得遠離車輛,若執勤交警因勤務等原因要求駛離的,城市配送車輛應當立即駛離;
(三)交警部門對城市配送車輛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在處理后即時放行;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損失后,及時通知駕駛人或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機動車。
第四條 《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核發和管理。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受理城市配送車隊和城市配送車輛的申請和備案,市交警部門可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企業的規模、網點數量、服務水平和道路交通資源狀況等,對《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發放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章 通行證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 申領《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批準同意組建東莞市城市配送車隊企業的自有車輛;
(二)核定載質量均為2噸(含)以下的冷鏈運輸貨車、純電動或燃料電池等新能源貨車;
(三)車輛整潔、外觀完好,在駕駛室車門兩側顯眼位置噴涂企業名稱、服務電話,在車廂按規范張貼“東莞城市共同配送”統一標識;
(四)車輛按要求辦理車輛年檢,無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未處理記錄,符合東莞市環保通行規定。
第六條 企業申請《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同意申請城市配送車輛備案的批復;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城市配送車輛行駛證;
(四)經辦人身份證明;
(五)城市配送車輛外部彩色相片4張(要求:車輛的前后左右各一張,相片能清晰反映 “東莞城市共同配送” 專用標識的張貼位置,車輛影像應占相片的三分之二,相片的規格按《機動車行駛證》相片標準,即:長度88mm±0.5mm,寬度60mm±0.5mm,圓角半徑為4mm±0.1mm;4張相片按前后左右順序粘貼在同一張A4上)。
第七條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通行證管理
第八條 《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制作、發放。通行證發放應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的通行證無效。
第九條 《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為一車一證,通行證應當放置在城市配送車輛前擋風玻璃內右側,便于路面執勤交警檢查核實。
第十條 《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的有效期為一年,如到期換證的,城市配送車輛所屬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前30日內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材料辦理。《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因遺失、損毀需要補、換領的,企業可提交書面申請以及車輛行駛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辦理。
第十一條 《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僅限于城市物流配送活動使用,嚴禁偽造、倒賣、轉借、轉租、轉讓和用于其他目的。企業應當在《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到期后10日內將其交回原發證部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發放的《城市配送車輛通行證》:
(一)城市配送車輛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的;
(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車輛所屬企業被取消城市配送車隊資格的;
(四)城市配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五)同一輛城市配送車輛在一個月內有兩次(含)以上超速或闖紅燈交通違法記錄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配送車輛,是指屬于城市配送車隊,專門用于從事貨物運輸服務,核定載質量均為2噸(含)以下的冷鏈運輸貨車、純電動或燃料電池等新能源貨車。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配送車隊,是指按照東莞市開展城市共同配送工作的要求而組建,為滿足城鎮居民生活和商業經營提供貨物配送服務(不含危險貨物運輸)的車隊。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