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正式實施,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與《暫行條例》相比,《車輛購置稅法》主要在七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包括調整征收范圍、取消最低計稅價格、新增免稅項目、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下稱“車購稅”)完稅證明等。
《車輛購置稅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后,車購稅的稅率沒有變化,仍為10%,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與《暫行條例》相比,《車輛購置稅法》主要在七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其中調整了征收范圍,7月1日后購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以及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起重機(吊車)、叉車等特種設備,不再需要申報納稅。
廣東省平均每年僅摩托車就有約60萬臺被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約占同期應稅車輛總量的20%,因此,一方面,60萬名車主購置車輛不用繳交購置稅,直接受惠3億元;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將不需要為這60萬名車主辦理車輛購置稅征稅業務,大大減輕基層稅務機關辦稅工作負擔。
車購稅法還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暫行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最低計稅價格與有效價格憑證價格二者孰高,核定應納稅額。而《車輛購置稅法》規定,一般情況,稅務機關按納稅人申報的有效價格憑證價格核定應納稅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此外,計稅依據僅包括全部價款,不再包括價外費用。
取消最低計稅價格、計稅價格不再包括價外費用,均將利好車輛購置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