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已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實施,將為我省濕地保護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效遏制濕地違法行為,保護濕地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省林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06年6月,我省頒布了《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2014年、2018年進行了兩次修正,理順了濕地保護的管理體制,使我省濕地保護面積逐年上升,濕地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截至2019年底,全省已建立國際重要濕地4處、濕地自然保護區110處、濕地公園254個,49.24%的濕地得到有效管護,濕地保護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
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濕地保護管理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原條例未將一般濕地列入保護范圍,與國家新確立的保護體系不一致。濕地管理體制亟需修改,濕地監測及評估體系、保護考核和監督檢查制度尚需完善,紅樹林保護缺乏法律保障,存在保護和利用矛盾突出、機制不夠完善、修復投入不足等問題。
新《條例》修改了濕地的定義,濕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間歇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完善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職責,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加強濕地保護工作,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濕地保護、修復和補償的資金投入?!?/p>
在加強濕地保護和修復措施方面,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通過推動建立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方式,加強濕地保護。同時,《條例》要求濕地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恢復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穩定。
廣東是全國紅樹林面積最大的省份。此次新修訂的《條例》一大亮點是增設了“紅樹林濕地保護”專章,明確了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保護納入本地區濕地保護規劃,并兼顧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鳥停歇覓食地等需求。新《條例》規定了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樹林資源檔案,加強紅樹林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巡查管護,新增紅樹林范圍內的禁止行為,規范了紅樹林種植以及開發利用活動。新《條例》還完善了法律責任,增加了違反紅樹林有關規定的處罰。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移植、采挖、采伐紅樹林或者采摘紅樹林種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