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正式實施。2月25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條例》有關情況以及廣東排污許可工作情況進行了介紹。截至2020年底,廣東全面完成約69萬多家排污單位的摸排,其中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約3.8萬家,實行排污登記40萬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關閉、長期停產或者無實體企業等特殊情形的約25萬家。廣東摸排排污單位數、核發排污許可證數和排污登記數均列全國第一。
《條例》對排污單位規定了12條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為手段,壓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主動守法。
一是嚴懲重罰違法排污單位,推動排污單位守法排污。《條例》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多種處罰措施。例如,對無證排污、超濃度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是結合排污許可管理實際經驗,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進行排污管理、違反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要求、弄虛作假騙取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依法嚴懲。